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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实施方案
点击数:  添加日期:09年09月02日  
省卫生厅关于下发《江苏省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苏卫社妇〔200810
 
各市卫生局,厅直医疗单位:  
  为贯彻落实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的通知》(卫办妇社发〔200874号)精神,切实做好我省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结合工作实际,我厅对《江苏省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实施方案》(试行)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江苏省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实施方案
二〇〇八年七月二十一日
 
 

江苏省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实施方案

 

  近年来,我省各地认真贯彻国家有关部署,积极开展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全面落实艾滋病母婴传播阻断措施,取得了初步成效。但是,我省艾滋病疫情依然严峻,女性艾滋病感染者人数不断增加,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亟须加强。为切实保护广大妇女儿童的健康,进一步加强艾滋病母婴传播阻断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及《卫生部关于加强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的指导意见》、《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以人为本、科学防治,提高人群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的意识,预防育龄妇女感染艾滋病,为孕产妇提供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服务,支持感染艾滋病病毒妇女对自己的生殖健康作出知情选择,为儿童及其父母提供关怀、支持和治疗等预防措施,最大程度地减少艾滋病母婴传播,降低艾滋病对妇女儿童的影响,提高妇女儿童生活质量及健康水平。
  二、工作目标
  1、建立部门分工负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机制,把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服务纳入婚前保健、孕产妇保健及儿童保健等妇幼保健常规服务范围。
  2100%的省辖市和90%以上的县(市、区)开展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市级妇幼保健院艾滋病检测筛查实验室建成率达到90%以上。
  3、逐级开展培训,相关管理和业务人员培训覆盖率达到90%以上。
  4、开展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的健康教育,孕产妇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知识知晓率达到70%以上。
  5、为孕产妇、婚前保健人群提供艾滋病咨询检测服务,咨询服务覆盖率达到90%以上;孕产妇、婚前保健人群艾滋病病毒抗体的检测率分别达到80%以上。
  6、为感染艾滋病病毒孕产妇提供孕期、分娩期和产后的预防保健服务;为艾滋病病毒感染产妇及所生婴儿提供追踪和检测服务。
  7、艾滋病病毒感染孕产妇及其所生婴儿抗病毒药物服用率达到90%以上。
  8、艾滋病病毒感染孕产妇所生的婴儿100%采用人工喂养;12月龄及18月龄婴儿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率达到90%以上。
  9、通过母婴传播的儿童艾滋病感染率下降50%
  三、策略与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动员全社会参与
  1、强化组织领导。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是防治艾滋病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其重要性,切实加强对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的组织领导,将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纳入艾滋病防治体系,纳入本地区本单位艾滋病防治工作规划,在资金安排、宣传教育、培训和监督指导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省卫生厅成立以妇幼卫生管理部门为主的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妇幼保健、疾病预防控制和医政管理等相关部门的合作,并成立由妇幼保健、疾病预防控制、妇产科、儿科等相关专家组成的省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技术指导组。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切实加强对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的领导、协调和监督管理。
  2、明确职责分工。省卫生厅社妇处负责全省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的组织协调,各市、县(市、区)妇幼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的组织协调,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并指定一所医疗保健机构(原则上指定当地有助产技术服务资格的传染病院或专门负责收治艾滋病病人的医疗保健机构)负责艾滋病病毒感染孕产妇接产。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负责辖区内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的业务指导、人员培训、信息收集整理及反馈;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辖区内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检测试剂、阻断用药(其中新生儿阻断用药由妇幼保健机构负责提供)等药品的计划、采购和发放,并提供艾滋病防治的技术支持;各级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和城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按要求做好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的相关工作。
  3、广泛开展宣传和教育。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承担孕产期保健及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协同妇联、计生、教育等有关部门建立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的健康教育网络。要充分利用新婚学校、孕妇学校和产前检查、婚前咨询等媒介,加强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知识宣传,扩大覆盖人群。制作健康教育材料,在产前门诊、孕妇学校、病房及产房、婚前保健门诊等多种场所进行分发及指导使用,向孕产妇及家庭、婚前保健人群传达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的知识和信息。
  (二)加大投入,强化服务能力建设
  1、加大经费投入。各地要加大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的投入力度,在艾滋病防治工作经费中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开展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保证人员培训、宣传教育及开展预防服务、药品采购等工作的必要经费。各地要做到专款专用,保证资金的合理使用。
  2、加强人员培训。根据全国统一的培训教材,采取集中培训和经常性培训相结合的方式,逐级培训相关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提高相关人员的理论水平和实际操作能力,规范管理和技术服务,保证服务质量。培训对象包括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及相关机构的管理人员,医疗保健机构妇产科、儿科、婚前保健门诊的医生、护士,信息管理、检测等相关人员。
  3、加强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市级和有条件的县(市、区)妇幼保健机构都要建立艾滋病检测筛查实验室,其他地区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指定一所医疗卫生机构建立艾滋病检测筛查实验室,承担辖区内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工作。承担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的医疗保健机构,按照《全国艾滋病检测技术规范》(2004年版)和《江苏省艾滋病检测工作管理办法》(苏卫疾控〔200668号)的要求开展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配备必要的设备和合格的检验人员,建立相应的实验室工作制度和操作常规以及快速、合理、保密的监测流程。
  (三)将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常规化,提供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综合服务
  1、将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纳入妇幼保健常规工作。充分发挥三级妇幼保健网络的作用,把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与妇幼保健常规工作相结合。各地要在加强孕产妇产前检查、住院分娩、产后保健及婴儿保健工作的基础上,建立符合本地实际的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服务模式。苏州市城区、丹阳市两个国家级试点县(市、区)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按国家有关艾滋病综合防治示范区的要求执行。
  2、提供咨询与检测服务。在生殖保健服务过程中,结合婚前保健、妇女病查治、性传播疾病/生殖道感染防治、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等医疗服务,主动为接受医疗服务的妇女及其配偶/性伴侣提供预防艾滋病的健康教育和咨询,提高妇女艾滋病预防相关知识的熟悉程度,避免艾滋病感染的危险行为,增强防护意识;进行危险行为评估,对有高危行为者,动员其接受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和进一步的咨询,预防配偶/性伴侣感染,最大程度地减少育龄妇女的艾滋病感染和传播。
  医疗保健机构应在提供孕产期保健的同时,主动提供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的信息及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前咨询,建议并动员孕产妇接受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提供艾滋病感染危险行为相关信息,进行危险行为评估。为孕产妇提供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服务,强调孕期尽早检测,尽快明确感染状况。根据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结果提供检测后咨询服务,解释检测结果;提供预防艾滋病感染和改变危险行为的信息;提供避孕、孕产期保健、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干预措施、转介服务等指导。
  3、加强艾滋病病毒感染妇女的保健。为艾滋病病毒感染的育龄妇女及其家人提供艾滋病母婴传播的危害及预防的信息、相应的避孕咨询及服务、医疗保健及转介服务等,帮助选择安全的性行为方式,制定适宜的家庭生育计划,为发生意外妊娠的妇女提供安全的终止妊娠服务,给予有效的避孕指导,减少艾滋病病毒感染妇女的非意愿妊娠。为艾滋病病毒感染孕产妇提供孕期、产时及产后的常规保健和随访,加强孕期保健、安全性行为指导、营养支持、艾滋病相关症状体征监测、住院分娩、喂养指导、产后避孕、心理支持、家庭防护指导等服务。艾滋病病毒感染的妇女产后纳入当地艾滋病综合防治体系追踪管理。
  4、提供适宜的助产服务。动员艾滋病病毒感染孕产妇到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分娩,并提供适宜的助产技术服务。艾滋病病毒感染孕产妇在阴道分娩过程中应尽量避免侧切、人工破膜、使用胎头吸引器或产钳助产、宫内胎儿头皮监测等可能增加艾滋病母婴传播危险的操作。
  5、免费提供抗病毒药物。各地要按国家推荐使用的方案,为艾滋病病毒感染的孕产妇及其所生婴儿免费提供抗病毒药物进行艾滋病母婴传播阻断治疗。提供抗病毒药物应用的咨询指导及相关监测,确保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婴儿及时、全程、规范用药。在开始应用抗病毒药物之前,应充分告知艾滋病病毒感染孕产妇及家人坚持规范应用抗病毒药物的重要性及相关信息,提高用药依从性;在用药期间,定期监测孕产妇血常规、肝、肾功能和免疫状况,密切关注耐药性及药物副作用,加强抗病毒药物应用后的随访,必要时进行处理或提供转介服务。
  6、加强艾滋病病毒感染产妇所生婴儿的保健。对艾滋病病毒感染母亲所生婴儿进行喂养指导,提倡人工喂养,避免母乳喂养,杜绝混合喂养。加强对艾滋病病毒感染母亲及其婴儿的关爱,开展常规儿童保健,监测生长发育,预防营养不良,增强体质。
  按照国家有关艾滋病病毒感染母亲所生儿童计划免疫的要求进行免疫接种。加强艾滋病病毒感染母亲所生儿童的随访服务,使其于12月龄、18月龄进行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以明确艾滋病感染状态,确证阳性者转入当地艾滋病综合防治系统。
  7、预防医源性感染及职业暴露。承担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的医疗保健机构,应认真贯彻落实世界卫生组织推荐的普遍性防护原则,避免医源性感染及医护人员的职业暴露。为住院分娩的孕产妇提供符合隔离、无菌操作与消毒要求的医疗环境,为艾滋病病毒感染产妇提供必要的隔离设施和助产服务,防止院内感染或交叉感染。建立职业暴露后应急处理机制,发生职业暴露应及时通知主管领导,与当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取得联系,评估和确定暴露级别和暴露源,进行登记并正确使用预防用药及接受流行病学监测。
  8、为艾滋病病毒感染孕产妇及其家庭提供关怀和支持。医疗保健机构、社区、其他相关机构和组织应根据本机构服务的特点和内容,为艾滋病病毒感染孕产妇及其家庭提供咨询、心理支持、综合关怀及转介服务等,降低艾滋病对妇女、儿童及家庭的影响,减少歧视,提高艾滋病病毒感染妇女、儿童的生活质量。
  (四)建立信息管理系统,提高管理效率
  各地建立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的信息管理系统,完善信息资料管理和逐级上报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加强信息的收集、报告、审核及管理,提高信息上报的及时性、完整性和准确性,并加强信息的分析和利用。相关管理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的原则,维护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承担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的妇幼保健机构负责当地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相关信息的收集、整理和上报。县级信息上报时间为每月5日前,市级信息上报时间为每月10日前。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相关信息资料包括相关报表和各类登记。相关报表包括: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月报表、艾滋病病毒感染孕产妇/婚检妇女基本情况登记卡、艾滋病病毒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婴儿登记卡、艾滋病病毒感染产妇及所生儿童随访登记卡等系列个案登记卡。各类登记包括:包含艾滋病咨询检测记录的婚前保健门诊登记、孕期保健门诊登记、分娩登记和艾滋病病毒抗体阳性孕产妇的检测结果报告单、保健手册、病历记录、随访记录等。
  对所发现的艾滋病病毒感染孕产妇及婚检妇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艾滋病疫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传染病疫情报告,并填报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相关报表及系列个案登记卡,上报流程及要求详见卫生部《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实施方案(修订)》。各地自200871日起使用国家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管理信息系统进行信息的网络直报。
  (五)开展监督指导与评估,确保工作质量
  各地要认真开展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不断提高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质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订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监督指导方案,每半年对各市进行一次监督指导,及时解决存在问题。各市、县卫生行政部门应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定期组织自查和监督指导评估工作。督导评估组要及时总结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的经验,针对问题提出改进意见,撰写总结报告,上报卫生行政部门,必要时向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反馈。
  四、计划进度
  (一)2008
  1、修订实施方案。省卫生厅负责修订《江苏省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实施方案》,各市根据省级实施方案修订本市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实施方案。
  2、全面启动。在总结国家级试点地区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年内各地全面启动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
  3、建设检测筛查实验室。年内市级和有条件的县(市、区)级妇幼保健机构建成规范的艾滋病检测筛查实验室,通过卫生行政部门的验收,承担艾滋病检测工作,并接受质量控制。
  4、开展人员培训。组织全省妇幼卫生管理人员进行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的培训,明确工作要求;对市级妇幼保健院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包括咨询检测、职业暴露防护等内容的专项培训,提高他们的理论水平和实际操作能力,规范管理和技术服务,保证服务质量。
  5、分类指导,加强监督。年内按卫生部《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监督指导与评估方案》(试行)要求,省、市分别组织一次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监督指导与评估。
  (二)2009-2010
  1、全面开展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全省所有医疗保健机构均按要求开展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包括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的健康教育、咨询检测、预防与治疗服务等工作。
  2、继续开展人员培训。分期、分批对全省开展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单位的相关人员进行有关知识培训,全面提高防治能力。
  3、规范服务行为。以省辖市为单位统一规范艾滋病咨询检测、抗病毒药物阻断治疗、随访等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各个环节的服务内容与流程;统一相关岗位工作制度和岗位职责等,提高服务质量。

  4、开展工作督导与评估。与疾控等部门联合对全省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进行督导和评估,并根据工作情况拟订下一阶段工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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